缓刑考验期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缓刑考验期又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简要案情
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2月,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韩某生产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箱11211个。被告人陈某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入的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瓶盖、标贴等包装物。
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从被告人陈某等人处购入“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箱、酒瓶、酒盒整理成套件,与其购入的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酒瓶盖、标贴等包装物一并出售给被告人李某。
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组织被告人李某等人生产假冒的“今世缘”、“国缘”、“梦之蓝”等品牌的白酒并对外销售。另查,2018年4月18日宣判,被告人陈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院审理
判决撤销本院(2017)苏0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前罪十万元罚金已缴纳)。其他七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案件点评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证实其不能经受缓刑期间的考验,从事实上证明了其再犯罪的危险,不应再适用缓刑。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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