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知名商标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将知名商标作为包装、装潢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简要案情
原告东阿阿胶公司系国内最大的阿胶及其系列产品生产企业,其“东阿”、“东阿阿胶”商标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0年9月,原告将使用多年的阿胶包装盒由纸质包装变更为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使用在该商品上的外包装装潢,已经成为该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告极医堂公司销售的“鼎胶堂”产品,侵犯原告“熬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与原告的“东阿阿胶”阿胶特有包装装潢相似,容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阿胶产品或与原告存在关联性,同时亦侵犯原告“熬胶图”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极医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包装装潢的阿胶糕产品,销毁库存侵权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万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东阿阿胶公司2008年以阿胶为主业的销售收入即已达9.5亿元,至2017年销售收入已达73.72亿元,均为山东省同行业第一;使用在产品上的“东阿阿胶”商标为驰名商标,多家工商行政部门及司法部门将东阿阿胶公司的东阿阿胶产品认定为知名商品。而被告极医堂公司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包装、装潢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对原告商标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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