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被解除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特许经营合同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被解除
简要案情
2019年6月15日,原告杨某与被告淮安太红和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使用“茶未里”餐饮品牌。
2019年11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持有的“茶未里”品牌注册未满一年,经营同一品牌和业务的店铺亦未满一年,也未在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品牌特许经营资质,原告遂要求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
法院审理
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被告退还原告相关授权费、运营服务费。
案件点评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及第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被告需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在签订《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文书》时,被告隐瞒了前述要求的事实,原告可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之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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