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高行(知)终字第12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西街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虹,女,1982年3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强。 上诉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亿利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4)京知行初字第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2154871号“ELION”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由亿利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等商品上。第4801893号“ELIN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于2005年7月2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等商品上。2014年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亿利公司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14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67671号《关于第12154871号“EL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第67671号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亿利公司不服第67671号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序相近,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67671号决定。 亿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第67671号决定。其上诉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申请商标为第12154871号商标,由亿利公司于2013年2月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人用药、片剂、净化剂、杀虫剂等商品。 引证商标为第4801893号商标,由深圳市瑞霖医药有限公司(简称瑞霖公司)于2005年7月27日申请注册,2009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净化剂、杀虫剂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20日。 2014年2月7日,商标局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作出第ZC12154871BH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亿利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与亿利公司已建立密切联系,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在评审阶段,亿利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说明、亿利公司发展历程及简介、审计报告、广告宣传证明、荣誉证明、媒体报道等。 2014年10月27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67671号决定。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亿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亿利公司不服第67671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瑞霖公司网站主页打印件,“elin及图”、“elin”等商标的商标档案,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认读方式为“relin”以及与本案情况相同的其他商标并存的事实。一审庭审中,亿利公司明确表示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不持异议,并明确表示在本案诉讼中放弃其在商标评审行政程序中提交的有关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以上事实有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亿利公司在行政阶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复审申请书和证据、第67671号决定、亿利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英文臆造词“ELION”;引证商标为英文臆造词“relin”,由于其首字母R经过图形化处理,不易被识别为“R”,因此,引证商标整体易被认读为由英文字母“elin”及图形构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排序相近,整体视觉效果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人用药、医药制剂等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亿利公司所提出的“elin及图”、“elin”等商标与本案商标并不相同,商标注册审查因个案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故上述商标并存注册的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亿利公司关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与企业中文商号和企业标识一并使用的情况,不是判断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所要考虑的因素,其相关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及第67671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亿利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岑宏宇 审 判 员 刘庆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