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子互动”与“分子·深温泉”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2-14
“分子互动”与“分子·深温泉”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1712177号“分子互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00694号“分子·深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0693号“分子深温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0695号“分子·深温泉 可以喝的温泉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25886号“分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分子”,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会误认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材料起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广告材料起草”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广告材料起草”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