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青欣意电缆公司诉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加强发明专利保护 激活创新活力
——安徽中青欣意电缆公司诉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安徽中青欣意电缆公司(以下简称中青电缆公司)经授权取得名称为“电缆用高延伸率铝合金材料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维权权利。中青电缆公司认为江苏三旗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旗线缆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JHLV-0.6/1KV(5X35mm2)的稀土铝合金电缆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侵害了涉案专利权,故诉请惩罚性赔偿其损失2000万元。三旗线缆公司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合法来源、现有技术等抗辩。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但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故根据涉案专利的类型、经营时间、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品牌知名度、销售范围等侵权情节和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上限,判决三旗公司赔偿中青欣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对诉讼中如何认定“现有技术”具有借鉴意义。本案通过对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分析和二者应用领域的不同,认定二者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属于现有技术。另外本案充分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使用价值、被告公司规模以及该公司未如实提供账簿资料等因素按法定赔偿上限予以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惩罚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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