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乐种业诉舒城县南港镇某农机经营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妥善适用惩罚性赔偿 加强种业创新保护力度
——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舒城县南港镇某农机经营部、程某、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乐公司)为“镇糯19号”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许可人。舒城县南港镇某农技服务部(以下简称某农技服务部)未经许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在其门店销售侵权种子;程某、张某未经许可,以白皮包的形式向某农技服务部销售侵权种子。丰乐公司认为三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镇糯19号” 水稻种子,诉请判令三人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鉴定确认两者为近似品种。同时在审理中发现程某曾多次销售侵害丰乐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
法院认为,某农技服务部销售的侵权种子为白皮包形式,没有任何厂商信息,存在“明知故犯”的主观侵权恶意,即使主张种子从程某购进,其合法来源抗辩仍不成立,判决某农技服务部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程某、张某长期以白皮包形式销售侵权种子,主观故意明显,参照前次侵权5万元赔偿数额,适用3倍的惩罚性赔偿,判决二人赔偿16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履行判决。
【典型意义】种子是农业的“芯片”。一粒种子关系着中国人的饭碗安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种业自主创新,对于农业高质量发展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性、决定性的战略意义。近年来,种业领域仿冒、套牌问题严重,侵权行为易发多发,涉及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较为突出。该案中,法院依法确认DNA鉴定的权威性、科学性和真实性,同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加大了对权利人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和对侵权人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维护了种子交易秩序的稳定,保护了民生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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