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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银“爱上维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9
李春银“爱上维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5289758号“爱上维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

李春银“爱上维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5日对第15289758号“爱上维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简称为“维秘”或“维密”)于1977年在美国创立,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知名的女士内衣和服装品牌之一,多年来占据内衣市场的领导地位。申请人在域内外注册了多件“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系列商标,在全球开设了1000多家专卖店,进行了大量销售和品牌推广。 “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受到各大媒体的广泛报道并得到一定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481218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879947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403245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将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三、申请人对 “维多利亚的秘密”享有在先字号权,而“维秘”是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字号的简称,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的文字简称,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号的恶意复制及抄袭,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意图搭借申请人良好声誉,其恶意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利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商标在世界各地的注册清单、注册证;

  2、申请人年报中关于“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财政数据的网页节选;

  3、申请人“VICTORIA'S SECRE”系列商品目录册;

  4、中国大陆、香港、台湾地区消费者订购“VICTORIA'S SECRET”服饰类商品的发票、运输单据、订单记录及中国制造商名单;

  5、媒体、网络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

  6、从国家图书馆检索获得的中国媒体对申请人“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报道;

  7、相关裁定书、判决书;

  8、互联网搜索的相关信息;

  9、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资料;

  10、其他证据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2月17日,经商标局异议决定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腰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25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由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单据、国家图书馆中国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品牌报道的检索结果、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在内衣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及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维秘”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维多利亚的秘密”相对应,且争议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三件引证商标的其他特定含义,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分别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三件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爱上维秘”与申请人商号“维多利亚的秘密”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

  三、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也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289758号“爱上维秘”商标:

申请/注册号:15289758 商标申请日期:2014-09-04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15-07-20 注册公告日期:2017-04-07 专用权期限:2015-10-21至2025-10-20

申请人:李春银

商品/服务项目:服装(2502)、围巾(2511)、鞋(2507)、服装(2505)、腰带(2512)、手套(服装)(2510)、内衣(2501)、帽(2508)、服装(2503)、婴儿全套衣(2502)、服装(2504)、服装(2501)、游泳衣(2503)、袜(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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