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菏泽市农可富肥业有限公司“农可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8-08
菏泽市农可富肥业有限公司“农可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0日对第10611699号“农可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菏泽市农可富肥业有限公司“农可富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0日对第10611699号“农可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第580414号“撒可富SAC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农可富及图”与引证商标“撒可富SACF及图”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所获荣誉及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

  2、申请人2013、2014、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仅利润表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构图要素、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仍然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明确其享有除商标权外的何种在先权利。4、被申请人在2002年03月22日便申请注册了第3120926号“农可富及图”商标,争议商标是对该枚商标权利的延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傍名牌”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2、“农可富”产品销售证据;

  3、“农可富”商标宣传证据;

  4、被申请人知名度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申请人另提交了“撒可富”商标受保护案件资料作为补充证据(未交换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0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05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酿葡萄酒用杀菌剂(制葡萄酒用化学制剂);工业用粘合剂;干冰(二氧化碳);硼砂;工业用化学品”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1991年0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2年01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化肥”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2年01月29日。

  3、引证商标在第1类化肥商品上曾于2004年11月12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证据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修改前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分别对应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肥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习惯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除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肥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农可富”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撒可富”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图形部分整体构图亦较为相近。争议商标在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2、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在先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申请人未提出属于该规定调整范围的具体理由及相关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农业肥料、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制剂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0611699号“农可富及图”商标:

农可富     

申请/注册号:10611699 商标申请日期:2012-03-13 国际分类:1类 化学原料

初审公告日期:2013-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3-05-07 专用权期限:2023-05-07至2033-05-06

申请人:菏泽市农可富肥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0105)、酿葡萄酒用杀菌剂(制葡萄酒用化学制剂)(0113)、工业用粘合剂(0115)、干冰(二氧化碳)(0101)、硼砂(0102)、工业用化学品(0104)


上一篇:李春银“爱上维秘”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清河县华臣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鹿王羊luwangyang”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