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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忠与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李铁忠与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济民三初字第59号原告李铁忠,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

李铁忠与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济民三初字第59号

  原告李铁忠,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2号。

  委托代理人陈鹏,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系淄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住淄博市张店区城西新村28-21号。

  委托代理人孟雷,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住所地东营市济南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齐呈云,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薛云忠,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商河路64号,系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薛冰,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忠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市分行“防护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忠于200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铁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铁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由原告李铁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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