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梦想沙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梦想沙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3
佛山市顺德区梦想沙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梦想沙拉”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01587号“梦想沙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4291014号“夢想烧烤王MENG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746798号“梦想1.0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17894号“梦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服务范围不同,商标共存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梦想沙拉”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夢想烧烤王”、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部分“梦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1587号“梦想沙拉”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158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梦想沙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流动饮食供应(4301)、咖啡馆(4301)、餐厅(4301)、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4306)、备办宴席(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2)、自助餐厅(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酒吧服务(4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