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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计算项目基金会“OPEN COMPUTE PROJEC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开放计算项目基金会“OPEN COMPUTE PROJEC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541770号“OPEN COMPUTE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

开放计算项目基金会“OPEN COMPUTE PROJECT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41770号“OPEN COMPUTE PROJEC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125512号“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3669号“OP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25520号“OPEN小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网上搜索结果;其他证据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仍处于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依法仍为合法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以字母“OPEN”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意在促进信息技术社区的合作,从而推动先进数据中心设计和实践的采用,并促进信息技术社区内的信息和资源交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准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可注册性。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申请/注册号:2454177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8 申请人:开放计算项目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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