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均“阿一传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2-16
王世均“阿一传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17823号“阿一传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957844号“阿一人Ayir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引证商标并没有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流程信息;2、杨贯一百度介绍资料;3、“阿一传人”题字过程视频资料、宣传报道资料;4、“阿一传人”服务场所照片、产品销售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阿一传人”构成,该文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阿一人”,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申请/注册号:243178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5 申请人:王世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