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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OLOVE”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3
申请人因第23967470号“GRO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含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57416号“Golove及···

申请人因第23967470号“GROLO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含义,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557416号“Go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191133号“GO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47947号“GROO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检测报告、宣传合同、发票、产品及包装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GROLOVE”组成,引证商标一、二均由常见英文单词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尚可区分,加之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相同,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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