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LT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3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8199号“ME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98614号“MEG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指定商品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的有关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均为纯英文商标,二者字母构成、排序相近,首尾字母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控制液体及热流体的阀门操作器用电动控制器,即用于涂抹和分配粘合剂、润滑剂、食品添加剂、油漆、油墨、蜡和溶剂的电子控制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