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牧场”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11-23申请人因第24014240号“冷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创意来自申请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欺骗性,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申请人因第24014240号“冷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创意来自申请人本身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欺骗性,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且该词汇并非固有词汇,并不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意思。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荣誉资料及资质证明资料、发明专利资料、商标荣誉资料、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宣传资料、产品销售合同。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被商标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申请商标用于指定的牛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