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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与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与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民终2364号诉讼记录上诉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服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区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

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与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民终2364号

诉讼记录

上诉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澜服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区海澜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5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海澜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Y某某,被上诉人东营区海澜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M某某、G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海澜服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和第四项,改判东营区海澜宾馆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刊登一个月的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海澜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营区海澜宾馆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未支持东营区海澜宾馆涉网侵害海澜服饰公司"HLAN"注册商标,与事实不符。东营区海澜宾馆在www.hlan.cn网站宣传存在实际获益,虽然该网站宣传的内容是关于山东海澜商务宾馆有限公司和东营海华商务宾馆有限公司,但东营区海澜宾馆是利用关联企业的宣传和推广,让更多消费者知悉和了解其酒店服务。2、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2495元明显低于通常司法判赔标准,亦有悖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关于合理费用,本案确系三起关联案件之一,但这三起案件的律师费、公证费和取证费相互独立,海澜服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3万元律师费、2495元公证费和取证费,应予以全额支持。关于经济损失,东营区海澜宾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意图明显,侵权范围广,持续时间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东营区海澜宾馆无法自证其侵权获益少于50万元的情况下,海澜服饰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东营区海澜宾馆辩称,海澜服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实际,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1、东营区海澜宾馆未侵犯海澜服饰公司"HLAN"注册商标权,涉案网站并非东营区海澜宾馆注册并使用,涉案网站的宣传与东营区海澜宾馆无关,相关公众不可能通过该网站知晓东营区海澜宾馆,东营区海澜宾馆无法从中获取经营利益;2、海澜服饰公司诉请高额的赔偿缺乏依据。东营区海澜宾馆实际经营仅8个月,经营规模小,自营业至今,已亏损30多万元,一审判决的合理费用合理合法。

海澜服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营区海澜宾馆立即停止侵害海澜服饰公司"海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东营区海澜宾馆变更含有"海澜"中文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东营区海澜宾馆在《中国工商报》上连续刊登一个月声明以消除影响;4、东营区海澜宾馆赔偿海澜服饰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海澜服饰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11日,主营服装等。2004年5月21日,海澜服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海澜"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并于2007年11月14日被核准,注册号为第4077664号,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等服务,专用期限为2007年11月14日至2017年11月13日。2004年5月21日,海澜服饰公司同时还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海澜之家"商标,经核准注册为第4077327号,该商标注册核准情况同上述商标。2007年5月24日,海澜服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HLAN"商标,2010年3月21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为第6067444号,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为第43类"饭店、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专用期限为201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2004年5月21日,海澜服饰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海澜"商标并于2008年3月14日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4077661号,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25类"服装、童装、风衣"等商品上,专用期限为200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

海澜服饰公司证据显示,经海澜服饰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长期经营和使用,海澜服饰公司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商标及第4077661号"海澜"商标在服装领域享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授予"海澜之家"商标中国驰名商标;2003年12月获得江苏名牌产品证书;2008年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证书;2011年4月10日获得2010(首届)江苏品牌紫金奖暨25年最受尊敬的25大江苏品牌;无锡市知名商号(2013年至2018年);2013年胡润品牌榜全国最具有价值民营品牌五十强和全国最具价值休闲服装品牌十强等荣誉,这些荣誉由相关部门颁发给海澜服饰公司或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或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海澜服饰公司据此主张本案海澜服饰公司与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或海澜集团有限公司是互相参股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这些公司共同努力创造了海澜品牌,海澜品牌价值巨大,涉案商标属于海澜品牌,因此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海澜服饰公司证据中较多出现了以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商标证明海澜品牌的知名度,但海澜服饰公司在本案中未将其列为被侵权商标。海澜服饰公司证据亦显示其主张的海澜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主要反映在第25类服装上,但海澜服饰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属于海澜品牌的一部分,海澜品牌的知名度延伸至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在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饭店"等服务上也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外,海澜服饰公司主张其与关联公司在实际经营的海澜大酒店长期使用涉案"海澜"商标和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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