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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OTOR”与“D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24
“D-MOTOR”与“D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28988号“D-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28921号“D及图”···

“D-MOTOR”与“D及图”等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28988号“D-MO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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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28921号“D及图”商标、第19833412号“D”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域名登记证书;  2.申请人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3.申请人参加展会图片及媒体报道等宣传使用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D-MOTOR”其外文“MOTOR”可译为“马达”等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其“D”为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D”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飞机引擎、紧急发电机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发动机用净化冷冻空气过滤器、发电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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