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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GUE OF ANGELS PARADISE LAND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30
“LEAGUE OF ANGELS PARADISE LAND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253428号“LEAGUE OF ANGELS PARADISE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

“LEAGUE OF ANGELS PARADISE LAND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3428号“LEAGUE OF ANGELS PARADISE 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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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04657号“天使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女神联盟LEAGUE OF ANGELS”中、英文版官网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LEAGUE OF ANGELS”可译为“天使联盟”,与引证商标文字“天使联盟”在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可以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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