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828832号“365 24小时达能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第18828832号“365 24小时达能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8828832号“365 24小时达能国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64316号“365 24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其注册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申请人获奖证据;
3.申请人商标使用、广告宣传证据、相关进货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4.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1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类“润滑油”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申请人在本案中引证了其名下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本案中,依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数字部分“365 24”在数字字体、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商品/服务内容、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二者共存通常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情形。故申请人该项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