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SUPRO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SUPROR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50611号“SUPR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上的申请。申请商标是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9850号“日奇RIQI及图”商标、第3050519号图形商标、第4723749号图形商标、第21169079号图形商标、第18959782号“SAO ENERGY及图”商标、第5051012号“SUPOR”商标、第48469987号“苏泊尔SUP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五、七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材料、申请人商标材料、其他商标信息、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机器、引擎或马达用机械控制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尚未生效。
3、至本案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七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核定使用的“机器轴;机械密封件;轴承(机器部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除“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七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450611号“SUPRO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045061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0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杭州速博雷尔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0748)、非陆地车辆用齿轮传动装置(0750)、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0750)、联轴器(机器)(0750)、汽车发动机曲轴(0750)、机器传动带(0750)、轴承(机器零件)(0750)、机器用齿轮装置(0750)、减震器(机器部件)(0750)、工业用振荡器(机器)(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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