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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东代理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2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东代理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4979号“东东代理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

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东东代理人”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4979号“东东代理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3917号“东东机器人”商标、第12471044号“东东买”商标、第33929958号“东东百科”商标、第23365690号“东东儿歌”商标、第33530669号“图形”商标、第12368354号“好东东”商标、第11782293号“好东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东东”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七的主要认读部分“东东”、“好东东”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04979号“东东代理人”商标:

申请/注册号:62704979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8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京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通过互联网播放节目(3801)、新闻社服务(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电话会议服务(3802)、提供在线论坛(3802)、数据流传输(3802)、视频点播传输(3802)、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3802)、为电话购物提供电信渠道(3802)、信息传送(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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