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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240507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240507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050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

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第24050777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0507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09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654065号“N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及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的宣传推广资料;申请人关联公司业务往来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垫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门前擦鞋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050777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50777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0 国际分类:27类 地毯席垫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浙江比华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席(2702)、地板覆盖物(2703)、非纺织品制壁挂(2704)、墙纸(2704)、地毯(2701)、地垫(2703)、防滑垫(2703)、人工草皮(2703)、汽车用垫毯(2703)、纺织品制墙纸(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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