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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中“e”可以理解为“容易、轻易”,或者“earnings(收入)”、“internet(网络)”等含义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21
商标中“e”可以理解为“容易、轻易”,或者“earnings(收入)”、“internet(网络)”等含义 申请人因第24319697号“车e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

商标中“e”可以理解为“容易、轻易”,或者“earnings(收入)”、“internet(网络)”等含义

       申请人因第24319697号“车e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e”可以理解为“容易、轻易”,或者“earnings(收入)”、“internet(网络)”等含义,其整体含义可以理解为有关车辆的查询容易获得结果、在网络中进行有关车辆的查询、在车辆查询中获得收入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在指定服务上使用,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车e查”APP截图。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可以理解为“车辆信息查询很容易”等含义,在指定的数据安全咨询等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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