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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童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8
“亿童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65654号“亿童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

“亿童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965654号“亿童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83449号“亿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61487号“亿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74571号“亿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677888A号“亿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亿童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亿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于教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965654号“亿童乐”商标

申请/注册号:2496565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23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方应德  

商品/服务项目:录像带发行(4104)、玩具出租(4105)、游戏器具出租(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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