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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生产和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简要案情2015年9、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组织他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喷、泡系列运动鞋及少量假冒BALENCIAGA(巴黎世家)注册商标的鞋子。李某将制鞋工序分解,自己负责···

生产和销售假冒名牌产品者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简要案情

2015年9、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组织他人生产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喷、泡系列运动鞋及少量假冒BALENCIAGA(巴黎世家)注册商标的鞋子。李某将制鞋工序分解,自己负责灌浆工序,将耐克商标标识绣制、鞋面缝制、假鞋合成等工序委托他人加工。

2015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将其组织生产的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喷、泡系列运动鞋销售给被告人周某、吴某等多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1645768元。被告人吴某、周某、全某等人明知李某组织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仍为李某提供帮助。

法院审理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万元;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被告人罗某等2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缓刑,共判处罚金3405万元。

案件点评

被告人李某等七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周某等十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在25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全某等十一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属于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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