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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林不服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8
刘延林不服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案情摘要】原告刘延林于2008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内流式抽油杆扶正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9年7月15日获得授权公告。2010年11月28日,原告以健源公司生产的“JY防偏磨装置”···

刘延林不服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案

【案情摘要】

原告刘延林于2008年9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内流式抽油杆扶正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9年7月15日获得授权公告。2010年11月28日,原告以健源公司生产的“JY防偏磨装置”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东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处理请求,2011年8月19日,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健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刘延林的请求。刘延林不服,以东营市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东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健源公司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东营中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后专利复审委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刘延林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无效决定;刘延林又上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东营中院据此依法驳回刘延林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东营中院历时近两年半审结的首例涉专利宣告无效案,一方面为专利侵权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探索了一条实质性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当前专利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繁琐、审理期限冗长的弊端。结合该案的审理,我院就专利纠纷中存在的“循环诉讼”问题,通过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受到国务院法制办的高度重视,并答复在专利法修订中进一步加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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