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浩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稻18号”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9
哈尔滨浩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稻18号”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9月29日对第17255867号“龙稻18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龙稻18”是申请人历经11年培育出的稻米新品种,在黑龙江省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独创品牌的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谷类制品等商品与申请人培育的稻米商品为同类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龙稻18”的媒体报道资料;2、关于“龙稻18”的网络介绍资料。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糖果、谷粉制食品、米、食用冰、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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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评述如下: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所培育的“龙稻18”水稻品种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哈尔滨日报》、《黑龙江日报》等进行了报道,可以认定申请人“龙稻18”商标在水稻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市,且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其对申请人所培育的“龙稻18”水稻品种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将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龙稻18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与水稻商品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的“谷粉制食品、米、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其主观动机难谓正当,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水稻商品相差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未构成该条款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龙稻18”商标在本案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被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主张证据不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谷粉制食品、米、面条、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第17255867号“龙稻18号”商标
申请/注册号:17255867 商标申请日期:2015-06-19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5-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08-14 专用权期限:2016-08-14至2026-08-13
申请人:哈尔滨浩迈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糖果(3004)、糖(3004)、茶(3002)、糖(3003)、食用冰(3013)、咖啡(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