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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从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道中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四川从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道中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2689号“一道中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四川从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道中餐”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02689号“一道中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73497号“一道”商标、第15896789号“一道养老”商标、第20017307号“一道蔬食”商标、第18761036号“壹道中医馆yidaozhongyiguan及图”商标、第15896790号“一道养生中医馆”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一道中餐”,指定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非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702689号“一道中餐”商标:

申请/注册号:6070268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1-18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四川从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餐具出租(4306)、茶馆(4301)、咖啡馆(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活动房屋出租(4302)、养老院(4303)、日间托儿所(看孩子)(4304)、动物寄养(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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