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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仁怀市轩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氿帅”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贵州省仁怀市轩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氿帅”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4011206号“氿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理念独特。申请···

贵州省仁怀市轩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氿帅”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011206号“氿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理念独特。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40802号“九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均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且有很多类似案例都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与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直接的对应关系,理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及包装图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氿帅”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汉字“九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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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11206号“氿帅”商标:

申请/注册号:240112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08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轩源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清酒(日本米酒)(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烧酒(3301)、开胃酒(3301)、白酒(3301)、葡萄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黄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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