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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34530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悦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34530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453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84···

悦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2345306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530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448403号“SHARE IDE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的媒体电台报道、申请人参加展会、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所示事物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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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5306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5306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悦午(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货物展出(3501)、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1)、市场营销(3503)、广告代理(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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