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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235972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235972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597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74170号图形商标(以下···

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2359728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97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2741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871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皆为图形商标,其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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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9728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9728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上海韩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广告宣传(3501)、人事管理咨询(3504)、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3502)、寻找赞助(3508)、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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