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宝兔商贸有限公司“欧普阳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宁波宝兔商贸有限公司“欧普阳光”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97289号“欧普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19701号“欧尚阳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被相关公众所接收,未发生误认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97289号“欧普阳光”商标信息:
商品/服务 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 广告及广告材料分发(传单、小册子、散页印刷品和样品); 广告; 在互联网上提供在线商业信息目录; 通过互联网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产品销售信息; 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 替他人推销; 进出口代理;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
类似群 3501;3502;3503;
申请/注册号 62797289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23日 国际分类 35
申请人名称(中文) 宁波宝兔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411-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