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第62544438号“京任务”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第62544438号“京任务”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44438号“京任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已有含“京”、“任务”的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案件决定书;举证商标信息;“京任务”相关介绍及新闻报道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44438号“京任务”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44438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0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3501)、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商业和营销目的进行消费者分析(3502)、为他人推销(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为他人安排和组织市场促销(3503)、人事管理咨询(3504)、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绘制账单、账目报表(3507)、自动售货机出租(3508)、寻找赞助(3508)、销售展示架出租(3508)、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