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2357416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2357416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74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79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73366号“雍善会 FORTUNE&CHARIT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73113号“雍善会 FORTUNE&CHARITY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743347号“星之彩XINGZH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提供的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企业信用查询、引证商标四权利人的相关网站信息、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等材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月12日对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至四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所示事物无明显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去污剂、空气芳香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脱脂用松节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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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7416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7416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发液(0301)、化妆用矿脂(0306)、非医用个人私处清洗液(0301)、干洗式洗发剂(0301)、非医用香膏(0306)、梳洗用制剂(0306)、浸化妆水的薄纸(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