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颜套SKIN CAREKIT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养颜套SKIN CAREKIT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601315号【洁肤乳液; 洗发液; 磨光制剂; 化妆品; 美容面膜; 梳妆用油; 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 空气芳香剂; 香皂; 清洗用洗涤碱; 】“养颜套SKIN CAREK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669180号【香; 】“养菩广及图”商标第8539876号【芳香剂(香精油); 清洁制剂; 香精油; 香料; 熏蒸制剂(香料); 】“养及图”商标第18562577号【熏香制剂(香料); 挡风玻璃清洗剂; 抛光蜡; 抛光用纸; 抛光乳膏; 空气芳香剂; 去漆剂; 香; 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养及图”商标
第8258061号【动物用化妆品; 化妆品; 清洁制剂; 上光剂; 洗发液; 香; 香精油; 香水; 牙膏; 研磨剂; 】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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