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运通”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船运通”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90314号“船运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设计和含义,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非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三、存在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人名下电商简介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船运通”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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