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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杰电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7
“浩杰电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63694号“浩杰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

“浩杰电子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3694号“浩杰电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识别性。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721472号“浩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2362号“浩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商品地域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在行业领域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不予核准注册,将给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浩杰电子”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浩杰”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防盗装置、电开关、电池充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充电器、电话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开关、计量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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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未提供在案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已具有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63694号“浩杰电子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6369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6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唐勇 

商品/服务项目:电线接线器(电)(0913)、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0907)、电开关(0913)、电子防盗装置(0920)、控制板(电)(0913)、电动调节装置(0913)、电池充电器(0922)、运载工具用电压调节器(0910)、配电控制台(电)(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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