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萬茶VANTEA”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万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萬茶VANTEA”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万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14808号“萬茶VANT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380598号“万茶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438094号“萬茶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从事的营业范围不同、营业理念不同,不具有复制、摹仿、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给申请人的经营发展和品牌建设造成打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还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2、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审查,核准“蜂蜜;冰淇淋”商品,驳回“茶;茶饮料;冰茶;咖啡;可可饮料;菊苣(咖啡代用品);糖;油茶粉”商品,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蜂蜜;冰淇淋”商品上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8月6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咖啡;糖;甜食(糖果);蜂蜜;面包;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萬茶”与引证商标一“万茶会”、引证商标二“萬茶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面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使用在除“茶”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14808号“萬茶VANTEA”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1480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2 国际分类:30类 方便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万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3007)、面包(3006)、蜂蜜(3005)、米(3008)、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06)、甜食(糖果)(3004)、咖啡(3001)、糖(3003)、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3010)、糖(3004)、茶(3002)、面条(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