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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转载他人文章未付费, 97人成被告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商业性转载他人文章未付费, 97人成被告2018年5月,淮安一家公司获得上海某信息公司授权,拥有对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号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淮安这家公司依据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 证,发现上海这家公司旗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

商业性转载他人文章未付费, 97人成被告

2018年5月,淮安一家公司获得上海某信息公司授权,拥有对该公司运营的微信号上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淮安这家公司依据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取 证,发现上海这家公司旗下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的97件原创作品,被97家公众号转载。于是,将这97名被告同时告上了法庭。最终经承办法官的调解,在获取 相关费用后,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权利。此案中的97名被告因为转载了原告发表在其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从而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他人公众号上的文章进行经营性使用应取得 著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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