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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龙象”与“金诚龍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2
“金诚龙象”与“金诚龍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278571号“金诚龙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

“金诚龙象”与“金诚龍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278571号“金诚龙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606220号“金诚龍及图”商标、第13897983号“金诚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可以区分商品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鼠标(数据处理设备)、表盒(礼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文字及引证商标二“金诚龍”,且申请商标整体组合亦未形成其他显著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特定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78571号“金诚龙象”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7857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3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浙江诚泽金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网络通讯设备(0907)、智能手机(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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