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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高制品有限公司“SLIM SONIC”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12
喜高制品有限公司“SLIM SONIC”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808441号“SLIM 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45···

喜高制品有限公司“SLIM SONIC”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808441号“SLIM S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245346号“SLIM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2、引证商标状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刷、牙刷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刷、电动牙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SLIM SONIC”与引证商标“SLIMSONIC”字母组合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08441号“SLIM SONIC”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0844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21类 日用器具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喜高制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动牙刷替换头(2108)、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2108)、牙刷(2108)、牙刷盒(2108)、刷子(2107)、电动牙刷(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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