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点电子有限公司第24785305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6
极点电子有限公司第24785305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785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023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16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39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039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0431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614393号“WORLD ONLINE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申请人将对各引证商标采取措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监督减肥用计算机应用软件、穿戴式行动追踪器、计步器、考勤钟(时间记录装置)、耳机、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电子钟表、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记账机、影印机、录音机和录音回放机、数据处理设备、电话、MP3播放器、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手表、服装、帽等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七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计算机文档管理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85305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853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28类 健身器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极点电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游戏器具(2801)、玩具(2802)、视频游戏机(2801)、游戏机(2801)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78530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5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极点电子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与客户满意度有关的教育服务(4101)、体育教育(4101)、教育(4101)、教学(4101)、培训(4101)、教育信息(4101)、辅导(培训)(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