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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花盐水鸭侵犯“桂花鸭”商标权生产销售商连带赔偿十万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桂花盐水鸭侵犯“桂花鸭”商标权生产销售商连带赔偿十万元【基本案情】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桂花”、“桂花鸭”两商标所有权,经过多年在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与宣传,“桂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

“桂花盐水鸭侵犯“桂花鸭”商标权生产销售商连带赔偿十万元

【基本案情】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桂花”、“桂花鸭”两商标所有权,经过多年在核定商品上的商标使用与宣传,“桂花”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桂花鸭”品牌被江苏省商务厅授予“江苏老字号”称号。被告卤坊斋公司销售的盐水鸭外包装左上角标有“卤坊斋”商标,右上角标有“江苏省公认名牌产品 江苏省优质产品”字样,中上方有较大的“桂花盐水鸭”字样,“桂花盐水鸭”字样右上方有“南京风味”字样;原告以被告存在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由将被告卤坊斋公司及生产商苏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判令被告苏楚公司和被告卤坊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南京桂花鸭(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合计100000元。

【案例点评】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涉案标识“桂花盐水鸭”相较于左上角的“卤坊斋”商标而言,字体较大,较为明显,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完全包含了“桂花”商标两个字,而盐水鸭属于商品名称,起识别作用的是“桂花”二字,故构成近似商标;该标识与原告 “桂花鸭”商标相比较,盐水鸭属于鸭的一种,且鸭属于商品通用名称,故盐水鸭显著性较低,亦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经过原告公司长期的使用和广泛的宣传,已使消费者对涉案商标与原告公司产生特定的联系,在购买桂花鸭时不能避免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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