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恰当地标识原材料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不恰当地标识原材料名称构成侵害商标权
【基本案情】 原告江中公司系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食品公司,其对第13055691号“猴姑”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为了使消费者知晓“猴姑”酥性饼干,原告江中公司先后在央视等全国近20个电视台邀请徐静蕾、白百何等知名演员作为产品代言人进行产品推广,使得该款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和欢迎。被告新金佰益公司生产、销售涉案蛋糕,并在包装正面印有“猴菇蛋糕”显著性文字标识。原告江中公司通过公证处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在协商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诉。
【裁判内容】判令被告金佰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3055691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江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共计100000元
【案例点评】被告金佰益公司未经江中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猴菇”标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江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即使被告产品中真正使用了“猴菇菌”,但原料属于商品生产工艺的一种,在商品生产和销售规定中,原料名称和含量应当明细列出,一般在商品包装背后且字体较小,无显著性,但被告将原料名称放在商品包装的正面且字体较大,并且涉案权利商标具有知名度,在此情况下,被告行为已超出对产品原料的一般性标示使用方式,具有故意攀附知名商标“猴姑”之嫌,应认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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