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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思贝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精英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中视思贝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精英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769245号“未来精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

中视思贝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未来精英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769245号“未来精英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850122号“未来精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71106号“未来菁英Global Future Lead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整体外观上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处于待删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经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该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由“未来精英”和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未来精英”与引证商标一“未来精鹰”相比较,仅末尾一个字不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69245号“未来精英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6924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4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申请人:中视思贝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动物园服务(4106)、流动图书馆(4103)、教育(4101)、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4107)、培训(4101)、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4105)、演出(4105)、摄影(4105)、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4104)、安排和组织会议(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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