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2437298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24372981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729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6807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321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针对引证商标一向商标局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处于商标局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二者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在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书籍出版、娱乐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专家研讨会、书籍出版、文娱活动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类似服务。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2981号图形商标:
图形
申请/注册号:243729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知道创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视文娱节目(4105)、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