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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蘇家大院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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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蘇家大院及图”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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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8日对第16155892号“蘇家大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蘇”系列商标,享有在先商标专用权。“蘇”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二、申请人的“蘇”系列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三、争议商标与“蘇”系列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48292号“蘇 S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23562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34908号“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19746号“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160913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228309号“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

  3、“蘇”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4、“蘇”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明;

  5、“蘇”酒2012-2014年部分销售发票;

  6、申请人及“蘇”商标所获部分荣誉证明;

  7、申请人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的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历经商标局初审公告,已充分表明不存在相冲突的商标权,依法享有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显著性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没有侵犯各引证商标的权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标专用权。被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竞争机制,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没有恶意,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有的,有其独创的含义。被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识别性,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申请人声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6年3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六均为申请人所有,其申请日期、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由申请人于2006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等商品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该商标现被他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现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争议商标“蘇家大院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蘇 SU及图”均为图文组合商标,引证商标二、五、六“蘇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蘇”、引证商标四“苏”均为文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外观、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其区分开来,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另外,申请人称其“蘇”系列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未显示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蘇”系列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蘇”系列商标具有明显区别,未构成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鉴于上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条款予以评述,故在此不再赘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与主张,因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6155892号“蘇家大院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16155892 商标申请日期:2015-01-14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1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8-21 专用权期限:2016-03-28至2026-03-27

申请人:上海苏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米酒(3301)、白酒(3301)、烧酒(3301)、蒸馏饮料(3301)、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1)、黄酒(3301)、汽酒(3301)、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梨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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