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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11
池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众···

池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1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为初创期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办公服务场所和综合服务的新型创业孵化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池州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具备承担为入驻企业提供基本的创业服务的能力,拥有一支能够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队伍。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以培育孵化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在3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五)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

(六)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七)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创业团队不少于5家。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创意类及相关产业的小微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八)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四条  众创空间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由所在院校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

(二)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拟认定的众创空间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池州市众创空间。

认定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2、池州市众创空间申报表。

3、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众创空间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如租赁孵化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提供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或创业团队服务协议复印件。

6、提供拥有种子资金、孵化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或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支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众创空间,按市政府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二)市科技局定期对众创空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择优扶持。

(三)各县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经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地转化、产业化。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池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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