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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2
池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特设立池州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

池州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助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和促进高层次人才落户我市创新创业,特设立池州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运营。

第三条 天使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规模1亿元。

第四条  基金由市产业发展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管理或由基金公司委托专业投资机构管理。设立天使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作为基金的决策机构。投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投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项目企业所在地的管委会及市产业投资集团负责人组成。投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五条 天使基金以股权、债权方式支持具有成长潜力的处于种子期与初创期、拥有创新技术与创新商业模式的创业项目。天使基金优先支持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安徽省“千人计划”、池州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创办的科技型企业。

  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在池州市;

  (二)拥有创新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

  (三)净资产不得为负数;

  (四)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种子期企业指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初创期企业指从业人员在2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科技部门负责向市科技局推荐项目。市科技局进行项目预审,预审通过的项目推荐给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建立项目库,项目库每年更新,动态管理。

第七条 天使基金对单个企业累计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于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投委会批准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可提高到500万元。天使基金对企业投资后不能成为第一股东。

第八条 天使基金投资流程包括:孵化筛选-投资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

(一)孵化筛选。

基金公司根据项目库进行初步筛选,项目经理加强与项目所在孵化空间管理者进行沟通,对拟跟进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收集和整理。

(二)投资立项。

基金公司对拟跟进项目进行审查,符合天使基金支持的,召开投资立项会,决定是否立项。

(三)尽职调查。

基金公司或受托专业投资机构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尽调报告和是否投资建议书。

(四)投资决策。

投委会对立项项目尽调以及是否投资建议情况进行审议。投委会实行记名制投票,每人一票。每个项目必须获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可实施投资。天使基金对单一项目申请最多受理两次。

天使基金的投资价格原则以被投资企业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的企业价值为依据,无形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30%,不得高于评估值进行投资。

(五)投资实施。

投资项目经投委会决策通过后,由基金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相关的投资文件,拨付投资款。

(六)投资管理。

1.项目经理按照投资协议和章程相关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管理,基金公司不得派员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2.天使基金是否对同一企业增资由投委会决策。

3.项目所在地管委会及受托专业投资机构协助基金公司对天使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与创业辅导。

(七)投资退出。

1.退出时间。

天使基金对单个项目股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天使基金对单个项目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提前退出时机出现时,基金公司根据相关约定或实际情况拟定退出方案,及时报投委会审定。 

2.退出方式。

天使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天使基金以债权投资的,按协议约定方式退出。

3.退出价格。

(1)天使基金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退出价格按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2)天使基金以回购方式退出的,投资后3年内达到业绩目标,回购价格按照投资额与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投资期满后,天使基金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退出的,回购价格按照投资额与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3)天使基金以债权投资,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退出价格按照投资额与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第九条  所投企业如面临破产或清算情形,天使基金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失或收回剩余资金和资产。投资项目出现损失时,基金公司应及时启动预案,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由实际控制人对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投资项目处置、清算完毕后,基金公司向市国资委递交天使基金投资损失核销报告,由市国资委审批后核销。

第十条 天使基金与其它基金公司合作投资项目,其投资、收益分配、退出及激励政策等按双方签定的投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天使基金由基金公司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十二条 投委会于每年初3个月内对基金公司上年度基金投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允许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12月7日印发的《池州市创业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池政办〔2015〕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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